易单网

跨境电商|外综服平台

 400-010-0660

首页 > 易单新闻 > 正文

关税聚焦︱走近中国-东盟自贸区之原产地规则篇

2018-03-23         来源: 中国建材集团

中国-东盟自贸区是我国最早商谈的自贸区,也是最早实施的自贸区,更是我国已建成的最大自贸区,双方90%以上的商品实施零关税。


那么,什么产品才能申请中国-东盟自贸区零关税?


判断的标准就是: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为何重要?

原产地规则是判断货物是否可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标准。只有符合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的产品才能享受优惠关税待遇。

原产地规则有哪些?


原产地规则的内容主要包括原产地标准(一般可分为完全获得标准、实质性改变标准)和补充规则(主要包括累积规则、微小加工、微小含量、中性成分、附件备件工具、包装材料、可互换材料等)。

完全获得标准,是指在中国或东盟成员种植收获的植物,出生并饲养的动物,开采的矿物等初级产品,或者完全利用中国或东盟成员的原材料,在中国或东盟成员生产和制造的产品。

完全获得产品不含中国或东盟成员以外的原材料、零部件或劳务,其生产要素投入和生产过程自始至终都是在中国或东盟成员完成,因而具有“土生土长”的特征。


通常可以适用完全获得标准的产品为动植物、远洋捕捞、矿物等初级产品。如果机电产品的生产制造过程中使用了中国或东盟成员以外的进口零部件,就不能适用完全获得标准,只能考虑是否适用增值、税则改变、制造或加工工序等实质性改变标准。

实质性改变标准

除了完全获得产品,对于使用了进口零部件或原材料的产品,则可以适用实质性改变标准。


什么是实质性改变标准?顾名思义,实质性改变标准就是零部件或者原材料经过加工生产后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实质性改变标准包括增值标准、税则改变标准、加工工序标准。


中国和东盟成员的大部分产品适用增值标准,小部分特殊产品适用特定的原产地标准,主要就是税则改变标准和加工工序标准。这小部分特殊产品和标准使用清单的形式,被称为“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增值标准

大部分产品可通过计算产品中所含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分的比例,判定该产品是否具备原产资格。


计算方法如下:


第一步:计算出非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分

(非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材料价值+原产地不明的材料价值)÷离岸价格×100%


第二步:计算出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分

100%-非中国-东盟自贸区材料


如果上述计算结果不少于40%,那么产品可具备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资格。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小部分特殊产品可适用特定原产地规则,主要是税则改变标准和加工工序标准,以及增值标准和上述两种标准的组合。具体产品及原产地标准可查阅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48号。

累积规则

累积规则允许我国和东盟成员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来自双方的原产产品,最终产品可赋予原产资格。累积规则鼓励我国和东盟成员互相使用双方的原产产品进行加工生产,有利于促进中国-东盟自贸区的经济融合。

直接运输规则

对于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原产货物,除了符合相应的原产地标准外,还必须符合直接运输规则。直接运输规则是为了确保货物的原产状态,防止原产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再加工或者被掺加非原产产品的风险。因此除了装卸或其他使产品保持良好状态的处理外,不允许产品在第三方进一步加工。


为了简化海关手续,经过其他国家或地区运输至中国的东盟原产集装箱货物,可提交在同一页上载明始发地为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境内且目的地为中国境内的单份运输单证。企业可以不再提交中转地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7号。


其他规则

微小加工——仅为运输、贮存、装运以及销售包装等处理,不能获得原产资格。


包装——产品和包装分别归类的,要分别申报原产地;产品和包装同一税号申报的,视为一个整体申报原产地。


中性成分——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动力及燃料、厂房及设备、机器及工具的原产地忽略不计。


附件、备件和工具——和货物一起进口的附件、备件和工具作为一个整体申报,其原产地忽略不计。


程序要求


向签证机构申请并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向中国海关申报时可以电子方式提交。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易单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