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2017-07-04 来源: 国家质检总局
质检办通〔2017〕862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要求,对商务部批准的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总局就建立完善与其发展相适应的管理模式,进一步提出检验检疫支持措施。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
实施全国检验检疫通关业务一体化,对符合条件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进出口货物实施“出口直放”“进口直通”。全面推进检验检疫报检无纸化,试点实施检验检疫全流程无纸化,缩短通关时间。
二、用足用好优惠原产地政策
发挥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集聚优势,集中宣传优惠原产地政策,推动中小微企业利用优惠原产地证书切实享受国外关税优惠减免。引导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建立行业自律体系,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更优惠的签证便利化措施。
三、探索建立检验监管绿色通道
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实施注册和备案等许可管理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外的商品,结合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需求,以风险管理为核心,探索在指定地实施“提前申报、集中监管、快速核放”全流程的检验监管模式。
四、创新新兴业务支持服务举措
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开展维修再制造、国际服务外包等业务模式并给予相关政策优惠措施。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组织中小微企业参加境外各类展览会及贸易促进活动提供通关便利服务。
五、优化完善信用管理措施
完善企业信用评级标准,细化信用信息采集条目,针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个性化需求推行“一企一策”,实施差异化管理,对企业存在的信用风险给予信用提示和行政辅导。
六、支持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
围绕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业务需求,开展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利用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平台优势,为其服务的中小微企业提供国内外相关标准及合格评定服务,并及时通报WTO/TBT、WTO/SPS特别贸易关注信息、相应国家的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评议、咨询、调查及应对等精准信息,指导中小微企业有效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
七、进一步加强宣传与沟通
加强与当地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通报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政策措施。加大相关政策措施的宣传力度,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康发展。
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7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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