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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船舶未携带营运证 需罚款1000元
2012-12-10 责任编辑: 曾明 来源: 新华网
记者从东莞海事部门了解到,从2013年1月1日起,《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将正式施行,海事部门在办理船舶签证业务时需查看船舶营运证。未携带者,将处1000以下罚款。
据悉,船舶营运证是港航企业或个人为船舶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许可证明,其中个人只能申请经营内河船舶普通货物的运输业务。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应当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按照职责分工,海事部门在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时,将检查船舶的营运证件。对不能提供效的船舶营运证件的,将不为其办理签证。对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的水路运输经营船舶,海事部门将责令改正,并处1000以下的罚款。
由于该条例将于1月1日起生效,为督促广大船舶尽快到相关部门办理船舶营运证,东莞海事部门通过张贴宣传公告、提前现场抽查、及时到辖区相关航运公司、货主、码头进行走访提醒等方式,全面做好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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