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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3-05-08         来源: 中国铝业网

中国铝业网】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410号文《关于核准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本公司于2013年4月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169,266,914股A股股票,发行价格10.64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800,999,964.96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745,681,964.96元。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2013年5月6日,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通证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下称中行焦作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站前路支行(下称农行站前路支行)签订了《焦作万方铝业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现公告如下:
  
  一、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签署的协议
  
  (一)公司已在中行焦作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53320735826。截止2013年4月18日,专户余额为116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项目、2×300MW热电机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中行焦作分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海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海通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中行焦作分行应当配合海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海通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海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家凤、张嘉伟可以随时到中行焦作分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中行焦作分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中行焦作分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海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中行焦作分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中行焦作分行按照公司要求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海通证券。中行焦作分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20%的,中行焦作分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海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海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中行焦作分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中行焦作分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海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海通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海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海通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中行焦作分行、海通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站前路支行签署的协议
  
  (一)公司已在农行站前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27101040009872。截止2013年4月18日,专户余额为58652.2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项目、2×300MW热电机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农行站前路支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海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海通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农行站前路支行应当配合海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海通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海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家凤、张嘉伟可以随时到农行站前路支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农行站前路支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农行站前路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海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农行站前路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农行站前路支行按照公司要求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海通证券。农行站前路支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20%的,农行站前路支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海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海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农行站前路支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农行站前路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海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海通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海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海通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农行站前路支行、海通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三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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