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不能继承与抵押
2013-03-22 来源: 中国铝业网
【中国铝业网】有四大法律风险
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谭岳奇博士认为,近年来在集体土地上建设所谓“小产权房”已经成为一个公众话题。“小产权房”的权属存在巨大的争议,那么它上市流通必然存在多方面的风险。概括地说,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由于不能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买受人不能取得房子的所有权。根据我国现有的土地法律管理制度,土地所有权分为国有、集体所有两种所有权形式,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以上规定极大地限制了集体土地的权利,即集体土地只能用来建设自用的村民住宅、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不能用于其他目的的建设用地开发。
2、房产(包括继承、分割、买卖交易等)以及相关政策出现重大变动时,买受者难以获得合理的补偿。在购买小产权房,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并交付房款后,如果相关部门整顿小产权房建设项目,可能就会导致部分项目停建甚至被强迫拆除。那么结果只能是购房人找开发商索要购房款,购房人最终可能面临既无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时索回房款的尴尬境地。
3、小产权房无法办理继承。由于“小产权房”只能用于安置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特别申请的非农业户口居民,因此,对于购买小产权房的购房者,在原购房人死亡后,其继承人仍无法对该房屋享有继承权,并办理有关的过户手续,房屋价值无法延续。
4、小产权房无法办理抵押。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小产权房”不适宜作为抵押物,只有能够自由流通的物才能成为抵押物,限制流通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抵押物,而小产权房作为禁止流通物则根本不能成抵押物。
应出台政策加以监管
由此可见,购买小产权房面临的法律风险甚多,应当慎之又慎。
与其他地方农村集体所有制上建起来的违法建筑相比,深圳的“小产权房”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小产权房。因此,国土资源部任何对于小产权房的处置办法,对深圳的“小产权房”均不适用,而深圳也一直未出台相关办法,对这一具有特区特色的“小产权房”加以限制和处罚。法律条文的缺失、监管上的空白,导致各级执法部门对待“小产权房”问题上,往往显得无所适从,尽管市规划国土委拥有先进的卫星监控技术,仍无法阻止违建抢建的疯狂。另一方面,对一些村级股份公司来说,手中拥有的大量空置土地,就像一块抱在怀里却又不能兑现的金砖,相关法律的缺失正好给了他们天赐的机会,加上巨大的利益驱动,使得深圳的“小产权房”最终产生了一条成熟的灰色产业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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