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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进口欧美两种溶剂征反倾销税

2013-01-28      责任编辑: 卓言         来源: 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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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商务部发布公告,终裁决定自2013年1月28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公告称,经调查,商务部最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3年1月28日起,对上述产品征收反倾销税。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产品时,应依据公告中列明的各公司税率缴纳反倾销税。

应国内产业的申请,商务部于2011年11月18日正式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并于2012年7月27日初裁决定对上述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据了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是广泛应用于水基涂料中的溶剂,也是硝化纤维素、醇酸树脂和用顺酐改性的酚醛树脂的溶剂。一般用作涂料特别是硝基喷漆、金属清洗剂以及高温烘烤瓷漆的表面加工改进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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