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初裁欧盟产甲苯二异氰酸酯存在倾销
2012-11-14 责任编辑: 元峰 来源: 国际商报
商务部发布2012年第79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型号为TDI80/20)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公告说,商务部初步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存在倾销,中国相关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决定对上述产品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自2012年11月1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其中,拜耳材料科技公司保证金比率为19.2%,波兰扎克姆化工股份公司为18.1%,博苏化学有限责任公司为6.6%,柏斯托法国公司为37.7%,陶式西班牙公司为37.7%,其他欧盟公司为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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