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单网

跨境电商|外综服平台

 400-010-0660

首页 > 外贸资讯反倾销资讯 > 正文

商务部延长对进口氨纶反倾销期限

2012-10-16      责任编辑: 曾明         来源: 国际商报

<![CDATA[]]>

10月12日,商务部发布2012年第62号公告,决定延长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期限。

公告称,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氨纶对中国大陆的倾销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再度发生。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同意,商务部决定,自10月13日起,继续按照商务部2006年第74号公告、2008年第39号公告、2008年第68号公告、2010年第6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易单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