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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起进出口危险品不再加倍收取出入境检验费

2012-07-03      责任编辑: 元峰         来源: 国际商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7月2日联合发出通知,宣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暂停对进出口危险品、有毒有害货物加倍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此规定有效期3年,至2015年7月31日止。

通知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危险品、有毒有害货物实施品质检验、重量鉴定、包装使用鉴定及装载上述货物的运输工具装运条件的鉴定时,收取的检验、鉴定等各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不再执行《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第12条关于“按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加一倍收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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