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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2-06-06      责任编辑: Mr.War         来源: 国家爱质检总局

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质检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服务对外贸易发展,落实“稳增长、调结构、促平衡”工作目标,现就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落实检验检疫政策措施,服务对外贸易稳定增长

1. 进一步推进检验检疫出口监管模式改革。深化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改革,积极建立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出口商品检验监管机制,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将检验监管重点从产品检验检疫向企业监管转变,重点监管高风险企业、产品和项目。积极探索建立高风险项目严密监管和低风险产品快速放行相结合的检验监管机制,进一步深化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对一类企业减少抽检批次,提高出口产品监管效率。

2. 积极促进对外贸易的健康平衡发展。支持重点产品进口,制定优惠便捷措施,支持能源、原材料与资源性产品、先进技术装备和关键零部件等产品进口。进一步下放有关产品的进口审批权限,支持高新技术产品和设备、医疗器械、生物材料等相关产品进口。完善检验检疫政策措施,为调控“两高一资”产品贸易服务。

3. 全面推广检验检疫信用管理。深入推进进出口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实行质量信用分级监管,完善检验检疫信用管理制度,加强质量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完善企业质量信用评价机制和信息发布机制,完善质量信用奖惩制度和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制度,进一步营造“守信便利,失信惩戒”的良好氛围。

4. 认真执行检验检疫费减免政策。继续落实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出口农产品减免出入境检验检疫费政策,对出口活畜、活禽、水生动物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对其他出口农产品减半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落实全额免收小型、微型企业一般原产地证书费、一般原产地证工本费政策,切实降低小型、微型企业成本。

5. 帮助企业用足用好原产地优惠政策。推动出口平稳增长和出口结构升级,促进贸易平衡,引导企业利用原产地标准促进高科技、高附加值产品出口。开展送政策到企业活动,加大普惠制和自贸区优惠原产地政策宣传力度,引导和帮助出口企业用足用好优惠原产地政策,提高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帮助企业实施走出去和市场多元化战略,为企业扩大出口服务。加大与国外海关交涉力度,解决我出口货物在国外通关遇阻问题,使我出口货物切实享受国外关税减免待遇,为出口产品营造良好国际环境。引导生态、绿色、低碳发展之路,组织开展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推动企业树立“中国制造”品牌形象。服务外交大局,继续做好金伯利进程在我国的实施工作。

二、积极发挥检验检疫职能作用,促进外贸经济转型升级

6. 加大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支持。结合不同企业在产品出口方面所面临的不同问题,在认真调研和与企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结合企业的不同要求和特点,制定切实有效的服务措施,对重点企业做到“一厂一策”。加大对国家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充分了解项目需求,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开展个性化服务,做到“一项一案”,服务重点项目早投产、早运行、早见效。

7. 推进企业品牌建设。扶持培育国际知名品牌,全力支持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帮助拥有自主品牌企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在推荐免验、分类管理、对外注册、通关便利方面提供全方位服务,培育更多的企业产品成为出口名牌和世界名牌产品。积极指导在全国相关行业具有一定规模和知名度的企业参与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积极推动地方政府设立出口产品质量奖。

8. 推进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认真总结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经验,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主导作用,继续树立典型、推广经验,解决问题,稳步推进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向纵深发展,充分发挥示范区的示范带动作用,提高出口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9. 加强企业自检自控体系建设。积极帮助有条件的企业自建实验室,指导企业合理配置检测仪器设备,对企业检测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企业实验室检测制度,加强实验室质量控制。组织检验检疫系统的技术专家和体系专家免费为企业提供管理体系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帮助企业逐步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为企业把好产品设计审查关、原材料进货关、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关、产品出厂检验关、产品售后服务关提供支持服务,帮助企业全面建立自检自控体系。

10. 积极服务国家区域性发展战略。深入贯彻落实总局制定的支持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的政策措施,积极推动和支持在通关便利化和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创新方面先行先试。在口岸建设、特殊监管区域、无水港等新型物流中心建设、海铁联运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积极提供政策咨询和技术指导。主动参与特殊开放区域的研究、论证,推动多种形式自由贸易区的发展。

11. 大力促进地方大型经贸活动和现代服务业发展。加强与地方大型经贸活动组织部门的沟通联系,为地方大型经贸活动量身定制检验检疫工作方案。对于活动需要进口或者出口的产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简化检验检疫手续,给予便捷通关措施,确保大型经贸活动顺利开展。全力服务现代服务业、物流业,支持企业开展研发、检测、全球维修、租赁、展销等高增值业务,努力提高检验检疫保障水平。

三、深入研究国外技术贸易措施,服务企业拓展国际市场

12. 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及时广泛收集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研究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最新动向和应对措施,按照总局相关规定报送总局相关司局。根据我国主要出口商品、主要贸易伙伴和对我出口影响较大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情况,充分发挥WTO/SPS国际通报咨询中心和专家团队的作用,积极为企业和相关部门提供信息咨询,制定有效措施,帮助进出口企业解决在技术性贸易措施方面面临的问题。同时,积极完善我国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

13. 发挥认证认可职能作用。全面提供国际认证认可服务,进一步提高出口食品企业对外注册企业质量,进一步拓展对外注册的国家和产品范围,使企业能够顺利通过国外检查获得国外卫生注册,帮助企业有效突破国外技术壁垒。为企业获得CE、TUV、UL等国际检测认证提供服务,降低企业认证费用,使企业能够顺利拿到国外认证,打破国外设置的“认证壁垒”。努力争取国际承认我国认证体系,促进我国对外贸易。

14. 完善检测技术平台建设。将检验检疫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纳入地方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为企业新产品研发、有毒有害物质监测、新技术的研究和开拓国际市场提供技术保障。充分发挥检验检疫实验室的人才、设备和技术优势,加强产学检研的合作,为出口贸易产品核心和关键技术的研发提供有力支持,为新兴企业掌握关键技术、突破制约发展的技术瓶颈提供支撑服务。

四、积极实施通关便利化措施,进一步提高口岸通关效率

15. 大力推进通关便利化。继续完善直通放行、绿色通道等服务措施,提高通关效率,继续加大出口绿色通道和直通放行制度推广力度,使更多的企业享受绿色通道和直通放行制度带来的优惠。同时,进一步创新完善出入境货物口岸查验模式,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口岸验放效率。

16. 提升信息化应用水平。推进中国电子检验检疫建设,加快检验检疫主干系统开发,推广应用进出口电子监管系统和集中审单系统,完善口岸信息平台建设,为提升检验检疫监管能力和通关便利化水平提供保障。

17. 全面提升窗口建设标准化水平。进一步推进检验检疫窗口标准化建设,制定实施窗口建设实施细则,全面提升检验检疫窗口的社会形象、服务水平和工作质量。进一步实施24小时预约检验和“5+2”工作模式,向社会公布预约检验工作电话,随到随报、随验随放。提高行政许可工作效率,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服务效率。

五、全面加强部门协作,积极营造和谐的外贸环境

18. 大力推动“两个平台”建设。加强口岸检验检疫监管平台和信息化平台建设。建立闸口放行机制,通过电子闸口或物理闸口实现对进出境货物、交通工具、集装箱的闸口管理。深化与交通运输部门的合作,促进口岸、港区、作业点“监管场库+闸口”的条件和设施不断完善提高,提高检验检疫口岸综合能力。加强与海事、交通运输、港务等部门的合作,共同推进口岸信息化平台建设,实现信息共享、互联互通,强化检验检疫对口岸物流信息、作业流程的全面信息化监管,为进出口贸易的发展营造和谐的口岸环境。

19. 加强与商务部门协作。进一步加强与商务部门的协作配合,为商务部门制定贸易政策、举办大型国际商务活动和贸易谈判提供检验检疫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同时,为各进出口商会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在政策咨询、业务指导等方面提供支持。

20. 加强关检协作。在关检合作备忘录的框架下,完善与海关的协作机制;积极推动实施“一次录入,分别申报”;深化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有条件的地区在和海关建立关检合作机制的基础上,可试行无纸化通关;对于入境集装箱可以在有效执法的前提下,与有关部门实行“一次开箱,分别依法查验”的制度,进一步提高口岸通关效率,积极推动和谐口岸建设。

21. 加强与地方政府沟通协调。认真抓好总局与各省签署的省部合作备忘录的落实工作,深化与地方政府部门合作机制建设,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对检验检疫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主动融入地方重大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深入开展调研,及时掌握地方和产业发展的需求,提供优质服务。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从服务国家经济战略出发,结合本地区外贸发展实际,加强和地方政府的沟通汇报,及时了解地方需求,切实为地方对外贸易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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