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发布新的竹制品进口条件
2012-04-11 责任编辑: 赵雯 来源: 江苏检验检疫局
日前,澳大利亚农渔林业部(DAFF)生物安全局发布行业通报称,在69/2011通报中发布的竹制品新进口要求已经过审查。新条件将于4月15日起生效。藤柳制品的进口条件保持不变。
竹制品进口条件的主要变更如下:
旧进口条件 |
新进口条件 |
所有竹制品适用同一进口条件 |
新进口条件适用于两类竹制品:竹层压板和竹单板;干竹制品(如竹竿、竹桩、竹栅栏、竹百叶窗)。 |
所有进口竹制品均强制要求离岸处理 |
针对竹层压板和竹单板免除处理和检验要求; 对干竹制品要求离岸或到岸处理。 |
离岸处理方法仅限于熏蒸或γ射线辐照 |
只要随附生产商声明,证明竹子已经100℃的水煮不少于30分钟,干竹制品到港时即可根据文件验放; 同时,可接受证书包括有效的溴甲烷、环氧乙烷和γ射线辐照处理证书。 |
经溴甲烷离岸处理的竹制品到岸后需接受查验 |
对经溴甲烷熏蒸处理的干竹制品无需再进行验证查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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