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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扩大至所有企业

2012-03-03      责任编辑: Simon         来源: 财新网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启动两年半后,参与主体范围扩大至所有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

央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银监会3月2日联合发布《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作出上述政策调整。

至此,从事进出口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其他经常项目的企业,均可选择以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和收付。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自2009年7月试点开始,出口货物贸易一直采取试点企业管理制度,央行等六部委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审定试点企业名单。去年8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内地域范围扩大至全国,企业参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的需求进一步扩大。

《通知》指出,参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主体,不再限于列入试点名单的企业,所有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均可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贸易服务总监欧阳博思认为,此举是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重要一步。这对中国的制造企业和贸易企业来说是一个利好消息,更多的企业将在出口中享受到运用人民币结算的便利,同时,降低外汇波动的风险和汇兑成本。

为防范风险、提高监管有效性和针对性,央行等六部委将对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即对近两年在税务、海关、金融等方面有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

《通知》规定,比较严重违法行为包括,骗取或涉嫌骗取出口退税、偷税、虚开或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走私等行为。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企业,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所获得的人民币资金不允许存放境外。

六部委将对重点监管范围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调整。

2011年,跨境结算业务有多项政策突破,先后开展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随着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范围扩大,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试点开展,境外人民币回流机制进一步拓宽。

央行相关部门的一位官员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说,鉴于去年政策层面已经有较大突破,今年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无论在品种还是范围方面,虽然会进一步扩大,但进展不会有去年那么大。

2月中旬发布的央行2011年四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指出,将探索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对此,上述央行官员说,目前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在境内开设人民币账户,是否要进一步扩大,“有的银行在研究,有的地方在琢磨,但目前还没有启动,属于研究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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