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单网

跨境电商|外综服平台

 400-010-0660

首页 > 暂关新闻站栏目外贸电子期刊进出口经理人20112011年第9期 > 正文

仲裁:解决商账纠纷又一利剑

2012-01-07         来源: 进出口经理人

  国际贸易带动了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为我国经济发展作出了极大的贡献,同时,随着贸易的扩大和发展,一些贸易经济合作方面的纠纷也纷纷出现,其中就包括令出口企业头疼的商账问题。这些年,从赫赫有名的国企到规模庞大的民营出口公司都深受海外应收账款难以追讨之苦。为此,广大出口企业在构筑自己的风险防御体系的时候,必须要注意采取措施以减少坏账的损失。

  截至2010年,海外拖欠我国企业的账款已经超过了1500亿美元,现在每年新增加的拖欠账款大概在150亿~300亿美元之间。针对目前中国出口企业面临销售难、收款更难的双重困境,我国各方面都在采取多种措施,加大海外商账追收力度。在2010年8月,我国还专门组建了中国国际商账管理专家工作组促进这些工作。时至今日,已经整整过去一年,尽管商账追收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依然形势严峻,困难重重。社会各界也一直在努力探索更好的方式,以促进国际贸易更加有序发展。除了运用诉讼等企业公认的有效的解决方式外,贸易仲裁也是一种不错的选择。

 

解决商账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中国企业在构筑风险防御体系时必须注意减少欠账的损失,这是外贸中一定要解决的问题。关于解决国际贸易商账拖欠问题途径和方法有很多,如协商、仲裁、诉讼和追讨等。但每一种方法都有适合自身的条件和优缺点。贸易实践中,往往根据应收账款逾期时间的长短及数额的大小,采取相应的措施。针对海外商账欠款,由企业单独赴国外追讨,费用高、时间长、成功率极低;直接诉诸法律要经过商业催讨阶段、律师函催讨阶段和诉讼催讨阶段,投入高额诉讼费用并长时间等待国外法院判决,还会影响与国外客户的合作关系和长远业务,等等。不论采取哪种方式,都不能一概而论,要寻找根本原因,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些商账出现拖欠,有些是有欺诈的行为,海外买家收到货物之后不愿意付款,但是同时我们应该认识到,有些则是由于出现了产品质量的纠纷,而造成商账追收的困难,拖欠我们的货款。对于后者,我们就应该与买方进行充分沟通,争取协商解决问题。

  一般情况而言,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具有简便易行,节省人力和财力,见效最快的特点,但协商解决要求双方都准备为使问题得到最终解决而做出适当的让步。如双方都不肯做出一定的让步,虽经长期反复协商,仍不能解决问题,或者一方态度不好,有意毁约,没有解决问题的诚意,则可以采取仲裁。此时,仲裁就能够发挥良好的作用。但采用仲裁条款的先决条件是,买卖双方事先在合同中必须就仲裁地点、仲裁机构等达成一致。仲裁是按仲裁程序,由仲裁员做裁判,对双方争议的事项做出裁决。仲裁机构的裁决是有约束力的,如果败诉方不执行裁决,胜诉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根据胜诉方的要求,出面强制败诉方执行仲裁裁决。

 

五大优势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特别是涉及到一些外贸争议当中所遇到的商账拖欠的问题,仲裁是解决贸易纠纷有效手段。主要有以下优势:

  当事人意思自治,程序快捷灵活。所谓当事人意思自治,就是仲裁本身就是双方当事人协议管辖,而不是法院的强制管辖,这是双方当事人出现争议之后,双方自愿协商,愿意把自己的纠纷提交给一个完全中立的第三方机构来进行裁决,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还表现在当事人可以选择自己认可的仲裁机构。此外,当事人还可以选择自己认可的仲裁员,也可以选择开庭的地点和语言。而这些在法院诉讼当中是不可能的,因为法院诉讼受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当事人是不能选择的。另外就是程序快捷灵活,当事人可以设置自己的仲裁规则,也可以使用机构的仲裁规则,而且仲裁的效率比法院要高。

  专家裁判,利于不同行业纠纷的解决。仲裁员不同于法院的法官,法官多学法律出身,对各个具体行业的情况了解相对欠缺,裁决专业性比较强的案件的时候会遇到困难,从而很难公平公正地进行裁决。但是仲裁员都很多是行业的专家,他们既懂法律又熟悉行业,因此就可以作出一个比较公平公正符合行规的裁决。

  一裁终局,节省时间和费用。因为仲裁是一旦作出裁决就是最终结果。在收费时要比法院的一审费用要相对高一些,但是法院拖的时间很长,而且法院有上诉程序,在仲裁当中不存在上诉程序,裁决作出立即生效,就可以得到认可和执行。而诉讼则不然,它可以再上诉、再审,这样拖的时间就更长。

  仲裁具有保密性,不公开审理。在仲裁当中不公开审理,当事人按照有关的规定要保密,就是仲裁机构的工作人员也不得把有关的案情,向其他人或者是社会上媒体公布。

  仲裁具有广泛的执行力。例如拿着中国仲裁的裁决到国外去申请执行,只要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就可以得到法院的承认和执行。因为在1958年,在联合国的主持下,多国在纽约签订了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这个公约就要求在一个缔约国之内所作出的裁决,应该在其他国家都应该得到完全的承认和执行。这是一个很大的优势。

 

裁决和得到全部缔约国承认和执行

  涉外仲裁与涉外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两种法律制度,两者都是依据法律法规,遵循一定的程序规则解决争,并做出具有可强制执行的具有拘束力的法律文书。我国的《仲裁法》是在1994年公布实施的,1995年9月1日正式实施。实际上,我国的仲裁机构在《仲裁法》颁布之前就已经成立了。另外一个十分重要的法律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纽约公约》),根据该公约,仲裁裁决可以在100多个缔约国得到承认和执行。因此其也逐渐成为处理涉外民商事争议的首选,大大提升了其在国际商事争议中权威性和可操作性,方便了生效裁决的执行。我国于1986年加入该公约,1987年正式在生效。目前,已经有140多个国家都已经加入了纽约公约,这就表明我国仲裁的裁决可以在140多个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

  仲裁协议不能随便签订,有以下基本要求:首先就是要用书面的形式,特别是在中国,法院对于仲裁条款、仲裁协议的形式有比较严格的规定,必须是书面形式。在其他一些国家,有一些规定可以不是书面形式,只要双方当事人有口头约定,纠纷发生之后就可以到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般而言,应该附有一个仲裁条款,即有关纠纷解决方式的一个条款。如果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没有争议解决纠纷的方式,没有包括仲裁条款,那么在发生纠纷之后,双方还可以签订仲裁协议,并同意把这个纠纷提交仲裁机构来进行仲裁。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在中国,如果认定仲裁条款有效,就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一是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是明确有关的仲裁事项,三是选定仲裁委员会。这方面,我国的管理较为严格。此外,还需注意的是,国外很多国家在认定仲裁条款有效性时,不需要双方当事人确定仲裁机构。但在中国,如果不选定一个仲裁委员会,该条款就被视为无效条款,如果双方当事人还不能就仲裁机构达成一致意见,该仲裁条款实际上相当于没有签,就做了无用功。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易单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