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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在巴西:快速执行程序的运用

2012-01-06         来源: 进出口经理人

案例一:

  A公司向巴西买方B公司出运6票货物,发票金额99.6万美元,支付方式为D/A 180天。B公司承兑后拖欠货款,由于A公司在中国信保投保信用保险,中国信保根据保单约定进行了赔付。在后期追偿过程中,追偿业务人员发现本案项下有债务人承兑的汇票,因此指示当地律师要求债务人全额还款,如果债务人不还款,我方将对B公司采取快速法律程序。经过多轮谈判,B公司最终同意分8期支付全部欠款,同时根据每期还款的日期和金额开具本票。最终,本案B公司按照还款协议全额支付欠款。

案例二:

  C公司向巴西买方D公司出运货物,发票金额为64.2万美元,支付方式为OA 90天。D公司在应付款日后以财务紧张为由拖欠货款。C公司自行追偿半年仍无效果,遂委托中国信保进行商账追收。在当地律师的持续压力下,债务人分数笔还款7万美元,但对于余款一直以财务问题为由拖欠。当地律师认为通过非诉讼方式难以继续回款,建议通过法律手段向债务人追偿。经分析,由于本案不能采取快速执行程序,因此只能在巴西通过普通诉讼程序诉讼债务人。根据巴西法律规定,C公司作为海外公司,需要向当地法院提交诉讼标的额10%~20%作为诉讼保证金。由于C公司表示无法提供此笔保证金,因此本案不得不作结案处理。

巴西追偿案件的特点

  追偿案件新增数量受巴西宏观经济环境影响较大 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巴西融资渠道比较狭窄,而且融资成本较高,因此许多巴西进口商主要依靠贸易融资来维持业务运转。一旦宏观经济发生较大变化,部分巴西买方将因无法及时从最终买方收回货款或汇率波动等原因导致偿付能力大幅下降,无力支付中国出口商的货款。由于巴西买方的这一特点,当巴西宏观经济出现问题时,追偿案件新增数量会发生大幅上升;而当巴西宏观经济好转时,当年追偿案件新增数量会保持较低水平。

  追偿案件整体可追性较强,但还款周期较长 从风险类别上看,巴西案件大部分为拖欠案件,2006~2010年委托追偿的案件中,拖欠案件委托金额占巴西全部案件委托金额的92.9%。巴西拖欠案件中无纠纷案件占比达到70.1%,因此多数巴西拖欠案件经过中国信保持续追讨后,可达成和解并签订分期还款协议。另外,由于多数巴西买方拖欠后均面临财务困难,而且买方希望通过签订分期还款协议缓解其融资压力,因此巴西案件的还款周期相对较长。由于巴西追偿案件整体可追性较强,虽然还款周期较长,但从长期来看,巴西追偿能够较大程度的弥补公司损失。

在巴西主张债权

 巴西是一个三权分立的联邦制国家,其国内法律体系分为联邦法律和州法律两个层级,联邦和各州、自治市分享整个国家的立法权。但在民商事领域,包括民事和商事程序方面,联邦拥有专有的立法权。因此,尽管联邦在政治上被分割成若干个州和自治市,但在民事和商事领域,整个国家却拥有一套单一的实体和程序法。

  在巴西主张债权主要可以通过三种司法程序,分别为快速执行程序,简易诉讼程序和普通诉讼程序。一般来讲,由于普通诉讼程序耗时较长、诉讼费用成本高,在追偿实践中海外债权人采取普通诉讼程序面临较多困难。如果债权债务关系明晰,债务人未曾提出任何纠纷,中国出口商可以直接选择在巴西启动快速执行程序。一来可以向债务人施压,促成与债务人庭外和解;二来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获得胜诉判决,以利于后期执行。

快速执行程序的运用

  巴西法律明确规定,如果在巴西采取快速执行程序,债权人必须获得可执行文件(Executive Title)。可执行文件一般分为两类,一类为证明债权的票据,主要为本票(promissory note)、汇票(bill of exchange)、公司债券(debenture)等;另一类为在巴西签署、以葡萄牙文为文本、有两名证人联合签署的文件。

  在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快速执行程序后,如果债务人未在15天内提出抗辩,则该债权被认为可执行债权(Executable),直接进入快速执行程序。在该程序中,债务人需在一定时间内付款。如果债务人在限期内不做出任何回复,则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扣押债务人可执行资产以供清偿。如果法院未发现任何债务人资产,应由债权人负责追查债务人资产。

  在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快速执行程序后,如果债务人在15天内提出抗辩,则诉讼进入另一程序。债务人提出抗辩时的理由可以包括:(1)传票无效;(2)不可实施扣押(如在债务到期之前提起了其他诉讼程序);(3)被告人不是债务人;(4)不合理的关联诉求;(5)索赔金额超过实际债务金额;(6)付款义务已变化或灭失(如债务互抵或已清偿);(7)管辖权异议。在该程序阶段,债务人可以对债权人提出的诉求进行抗辩,并且提供证据证明。

快速执行程序的优点

  诉讼时间相对较短。巴西诉讼的各个环节都耗时较长,仅诉状的送达都需要3~6个月。一般来说,巴西普通诉讼程序需3~5年时间。比较而言,快速执行程序只需1~2年即可拿到胜诉判决,因此该程序是在巴西主张债权最为迅速的司法程序。

 无需缴纳诉讼保证金(Security Bond)。巴西民事诉讼法典第835节规定,外国公司在巴西进行法律诉讼需向巴西法院缴纳诉讼保证金,以确保外国当事人在法院作出对其不利判决时能够承担被告的法庭费用和相应损失。诉讼保证金的金额通常为诉讼标的金额的10%~20%,由审理案件的法官决定。快速执行程序中,外国公司无需缴纳诉讼保证金,大大降低了海外债权人提起诉讼的前期成本。

  由于巴西当地高昂的融资成本,大多数巴西商人通常都依靠自有资金进行贸易。相较于巴西15%~20%的国内融资成本,中国国内商业贷款利率大约为5%~9%,融资成本之差显而易见。因此,巴西买方普遍愿意采用延期付款的方式来与中国出口商进行贸易,或者在发生拖欠后,大多数巴西买方希望以分期还款的方式偿还拖欠债务。

对出口商的建议

  快速执行程序为海外债权人保障自身权益提供了一种比较快捷、经济的途径,但由于它属于诉讼程序的一种,所以仍需要债权人投入较多的时间和金钱。为更好的运用快速执行程序,我们建议中国出口商采取以下策略:首先要争取事先获得可执行文件,以此增强对买方的威慑;其次在发生风险后要积极主张,尽全力保障自身权益。

  做好预防工作,事先获得可执行文件 买方发生拖欠或在拖欠后不配合追偿,一方面是买方还款能力欠佳,另一方面在于买方未能感到切实的压力。在前期交易过程中,如果能够获得可执行文件,将有利于后期提起快速执行程序,这也大大增强对买方的威慑,避免买方随意拖欠,或在买方拖欠后以提起快速执行程序迫使买方提出合理的还款计划。具体而言,我们建议在与巴西买方交易时,应签订正式销售合同,或约定D/A支付方式。

  积极主张权利,适时运用快速执行程序 在巴西买方拖欠货款后,中国出口商应积极向买方主张,要求买方全额付款。在已经获得汇票等可执行文件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提起快速执行程序向买方施加压力,以便促成和解。一方面,如果债务人愿意与中国出口商达成和解,中国出口商应就和解内容签订正式还款协议。如后期出现买方不履行还款协议的情况,应当尽快提起快速执行程序,加大对买方的压力,争取达成和解,或在获得胜诉判决后执行买方财产。另一方面,如果债务人不理睬中国出口商的主张,中国出口商应尽快在巴西当地法院提起快速执行程序,通过法律手段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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