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反倾销救济措施
2012-01-09
价格承诺 |
《特别进口措施法》规定,海关税收总署专员可以接受出口商或出口国政府递交的书面价格承诺,其前提条件是该承诺必须能够降低被控产品的倾销幅度或消除对加拿大国内同类产业的损害 |
通常在接受价格承诺前,海关税收总署会征求国内生产者的意见,其他相关利益方也可就是否接受提出建议。接受价格承诺的结果是停止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反倾销调查程序中止。价格承诺的申请人也可以在递交承诺的同时要求终止反倾销调查程序 | |
根据《特别进口措施法》的规定,价格承诺的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自动失效,同时所有反倾销程序终止。期满前,海关税收总署经复审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延长5年。在价格承诺的有效期内,出口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其内容进行修改,但如果出口商违反了价格承诺或接受价格承诺的情势发生了变更,海关税收总署将立即终止该承诺的执行 | |
临时反倾销税 |
海关税收总署作出初裁,如果确定存在倾销,涉案产品从初裁之日起将被征收与估计的倾销幅度相同的临时反倾销税 对下列两种情况征收不同的临时反倾销税: 1.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应诉方与调查机关积极配合,及时提供调查机关要求提供的材料,将按所估计的平均倾销幅度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2.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应诉方不与调查机关积极配合,回答问卷不完整或不允许调查机关进行现场核查,将按所估计的最高倾销幅度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
反倾销税 |
加拿大作出肯定性的损害终裁后,涉诉产品的进口将按照海关税收总署终裁所确定的倾销幅度征收反倾销税。在特定情况下,反倾销税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
反倾销税的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国际贸易法庭可以主动或应财政部长、海关税收总署专员以及有关当事人的要求进行审查,如果认为仍然存在倾销引起的损害,则可延长5年,或根据情况对其作适当调整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易单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