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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工艺品出口知识产权

2012-01-06      责任编辑: 路晓         来源: 进出口经理人

近年来,我国外贸遭遇了一次又一次的知识产权争端。进出口企业在遇到知识产权纠纷时,普遍认为这是国际市场通过滥用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构筑起新的贸易壁垒。然而从自身角度看,在批评国外市场将这些争端变成“知识产权壁垒”的同时还需反省,我国企业是否已经真正树立了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工艺品出口在许多进出口企业的业务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而很多出口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缺乏知识产权自我保护意识,仍然认为贸易是纯粹的买卖行为,对国内外与自己产品相关的企业根本不了解,对潜在的风险缺乏分析。

 

工艺品知识产权重在外观涉及

 

工艺品除了作为一般工业产品外,还是美术产品,虽然产品中科技含量相对不是很高,但却包含较多的艺术特性、审美价值,以及创造性的劳动成果,甚至是文化内涵,尤其是一些中国民族特色的传统工艺产品。因此,作为产品,工艺品的知识产权并非体现在制造方法上,而是主要体现在其造型、图案和颜色等外观设计方面。

 

由于工艺品的上述特性,使得其比较容易模仿。仿冒者经常在原创者创作的基础上稍加改动,就以自己设计的产品的面目出现。此时,一旦发生纠纷,要确认侵权就存在一定的难度。而且,由于其产品生产周期较短,设计新颖、吸人眼球的产品便成为买家的关注点,而出口商抓住这一点的同时却忽视了商标的注册,或者认为无需通过商标或品牌来彰显其内在质量,因此,给不正当经营者留下了仿冒空间。而对于消费者来说,在没有商标的产品面前,也难辨“李逵”之真假。例如,北京牙雕、福州漆器、苏州刺绣等老字号地方工艺特产,或源远流长,或工艺、原料特殊,就非常受国外消费者青睐。由于有些老字号没有申请地理标识保护,被一些商家仿冒,市场上鱼目混珠,既影响企业自身的声誉、产品的影响力和竞争力,也使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

 

熟悉法律法规是维权前提

 

现实中,很多出口企业不是对竞争者之间的仿冒和被仿冒等现象视而不见、置之不理,就是由于知识产权知识匮乏,不熟悉法律法规,在发生纠纷时不懂得怎样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其实,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WTO规则中的《TRIPs协定》作了详细的规定。我国在加入WTO之前,就已经完成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三部知识产权法及相关法律的修订,从而使我国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基本上达到了WTO规则的要求。在这些法律规定中,与工艺品知识产权的特殊性相适应的法律保护方法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著作权保护、商标权保护、地理标识等几种。只有在熟知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才能合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

 

外观设计专利方面,陶瓷、树脂、玻璃制品等工艺品都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而且外观设计经申请后保护期可达10年,还可在国外申请保护;著作权保护方面,《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包括美术作品,因此工艺品的知识产权受该法保护;商标权保护方面,在新修订的《商标法》中,对“反向假冒”作了专门规定,即将“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列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地理标识方面,《TRIPs协定》单独将地理标识列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对于地理标志的保护期,只要来源国不停止保护,在所有WTO成员国将无限期受到保护。

 

依法全面保护工艺品知识产权

 

企业主动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才是避免纠纷的最好办法。工艺品进出口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应落实到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

 

注重产品设计时的知识产权保护。工艺品生产企业在进行产品设计时,就应该注意对其知识产权的保护。从设计完成,到样品的生产,再到第一次批量生产,都应留下相应的可以作为证据的记录。根据《著作权法》,设计者个人和企业都可能享有设计作品的版权。同时,对于重要的设计作品,应申请版权登记。企业内部的管理还应注意包括技术信息在内的商业秘密的保护。

 

加强销售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 。销售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在前期的广告制作、参加展会、寄送样品及客户洽谈时就已经就开始了。实践中,工艺品出口企业往往也是通过上述几种方式获取订单的,但一旦不加注意,知识产权信息可能就此泄露,而生意能否做成却还是未知数。因此,在每一环节都要留下相应记录,以便作为证据,便于在必要时可以证明自己曾给出过相关的设计成果。在签订销售合同时,一定要作出版权声明,同时约定相应的违约条款,在出口合同中还要约定适用的法律及仲裁机构或管辖法院,以便在知识产权被侵犯时可以较好地寻求法律救济。

 

在发现产品被仿冒时及时保护,采取有力维权措施。一是诉前的临时措施。《TRIPs协定》规定,司法机关有权在适当的情况下,迅速采取临时措施。与此相适应,我国三部知识产权法都规定了相应的临时措施,如临时禁令、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等。二是行政措施。权利受侵害人可以请求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行政管理部门可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三是海关终止放行。《TRIPs协定》,各成员国应采取程序使在有正当理由怀疑假冒商标或盗版货物的进口有可能发生的权利持有人,能够向行政或司法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海关中止此类货物进入自由流通。四是民事诉讼手段。《TRIPs协定》规定,司法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向权利持有人支付足以补偿其因知识产权侵权所受损害的赔偿,还有权责令侵权人向权利持有人支付有关费用,其中可包括有关的律师费用。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工艺品在进出口过程中还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参加的与工艺品有关的国际公约包括《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和《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与WTO规则不同的是,这些国际公约可以直接适用于国内的涉外司法。根据《巴黎公约》,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是专利、实用型式、外型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除版权外,与工艺品有关的知识产权在该公约成员国(经申请注册)都可以受到保护,厂商名称则无需申请即可受到保护。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很多中国企业将“知识产权保护机构”视为执法者,这是不全面的。以欧洲专利局为例,对中国企业来说,它是一个服务机构,中国的出口企业应当充分利用法律规则保护自己。尽管中国对外贸易发展迅速,然而同发达国家相比,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经验还不足。中国企业最紧迫的事情是要“了解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运作规则”,特别是培养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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