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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司法环境及强制整顿程序

2012-01-05         来源: 进出口经理人

  在世界向多极化发展的进程中,中印两个发展中大国是世界瞩目的新兴力量。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印关系进入了快速和全面发展的新时期,至2010年初,中国已成为印度第二大贸易伙伴。中国信保一直将印度作为重点承保国家,2009年公司对印度承保额为40.26亿美元,较2008年增长380.3%,在所有承保国家中位于第七位。本文将结合印度追偿案件特点,重点对其诉讼环境及强制整顿程序进行介绍,希望对广大出口企业在对印度买家采取追偿行动时有所帮助。

印度追偿案件特点

  印度案件多存在贸易纠纷,且印度买家善于利用当地司法环境不利于出口方的特点恶意拖欠,因此出口企业在对印出口时应提高警惕,充分利用合同条款维护自身利益,并对印度司法环境进行了解,在遭遇风险时合理运用和解手段挽回损失。

拖欠和拒收案件为主

 2007~2009年中国信保新增印度短险追偿案件95宗中,拖欠案件60宗,占比63.2%;拒收案件35宗,占比36.8%。2007~2009年拒收案件占比呈上升态势,2010年以来已经s出现多个针对同一印度买家的系列拒收案件,涉及十几个国内出口企业,给中国信保和中国出口企业造成较大损失。

买家信用问题明显

  长期以来,印度买家信用较差一直为国内出口企业所诟病,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收到货物后提出无根据的质量争议,利用当地的特殊司法环境恶意拖欠货款、或者干脆关闭公司从而逃避债务等。除此之外,由于印度海关规定货物到印度港口后的滞港期只有30天,过期货物将被拍卖且货物退运、转卖需要得到原买家提供的不反对声明,一些印度买家常常借机拒收货物,等待30天滞港期过后再以较低的价格从海关拍下货物,或是以此为要挟要求高额折扣。

非诉和解为主要追偿手段

  印度法律制度受政治经济环境所限较为落后,普通民事诉讼的推进困难重重,对国外仲裁裁决承认及执行的力度很弱。因此在处理印度案件时,我们通常都会采取和解方式,通过给予买家一定折扣或者延长还款期限来最大限度地为国内出口企业及我公司挽回损失。

印度司法环境

  印度诉讼程序时间长,诉讼费用和举证成本较高,对国外仲裁裁决的承认及执行力度偏弱,整体司法环境对国外债权人利用司法手段维护自身利益十分不利。

印度诉讼困难重重

  普通民事诉讼无审期限制。虽然印度的法律制度大多移植自英国,但在司法效率方面却非常低下。由于印度普通民商事诉讼法中未对法庭的审理期限做出合理限制,导致印度法院案件积压严重,平均诉讼时间约8年。诉讼本身即存在不确定性,而长达8年的诉讼时间使诉讼面临更高的风险,因此绝大多数债权人对在印度诉讼丧失信心。

  诉讼费用较高。诉讼费用通常包括律师费、法庭费、翻译费、送达费等。印度法庭费用并不高,按照诉讼标的额不同从几百美元到几千美元不等。相对而言,由于专业从事诉讼的律师较少且多数按小时收费,印度律师费用较高,通常为标的额的5%左右且会随着诉讼时间延长而不断增加。

  举证成本较高。根据印度诉讼法规定,在印度诉讼时,作为原告的国内出口企业必须按照法庭要求派员赴印出庭作证,否则将会面临败诉的风险。由于国内出口企业对印度诉讼程序不熟悉,而且语言上存在一定障碍,因此在前期必须进行大量准备工作,并支付较高的差旅费用。

印度仲裁裁决承认及执行力度偏弱

  印度虽为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的签署国,但是其国内仲裁法对国外仲裁裁决ss承认及执行做出了诸多限制,规定只有其“交互执行国”仲裁机构做出的仲裁裁决才能在印度获得直接承认和执行。虽然印度国内法律多次对其“交互执行国”名单进行修改,但是中国尚未被列于名单之上。国内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决要想在印度获得承认及执行,需当地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这个过程将至少持续2年的时间。

  综上所述,印度司法环境对国内出口企业十分不利,因此我们在处理印度案件时通常会选择非诉和解的方式。这主要是利用我公司在国际市场的影响力以及印度律师的谈判能力,以此与债务人达成和解方案,进而监督债务人如期还款。这种非诉和解的追偿方式虽然在达成和解协议时或多或少给予买家一些折扣,但相比于诉讼追偿的高额费用和巨大风险,接受和解方案从保护债权人经济利益方面无疑是更好的选择。

强制整顿程序——印度追偿利器

  虽然印度案件追偿以非诉和解为首选追偿方式,但通过多年摸索,我们发现运用强制整顿程序(Winding Up Petition)能够为一些债权债务关系较清晰的案件提供一种较好的解决方案。

案例回顾

  国内电子产品出口企业A公司2008年年底~2009年初陆续向印度买家B公司出运8票货物,涉及发票金额近40万美元,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OA30天。应付款日过后,B公司提取货物却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迟迟不履行付款义务。在无法追回欠款的情况下,A公司遂将案件委托中国信保代为进行海外追收。案件受托后,中国信保指示印度当地律师要求买家尽快付款,而B公司继续提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一直怠于提供相关证据。经与A公司沟通,其坚信质量不存在问题,律师判断买家提出的质量问题纯属托词,因此建议向当地高等法院对B公司提起强制整顿程序。法院受理申请后向债务人发出传票,要求其对拖欠原因做出合理解释或者立即与我公司律师达成和解方案,否则将对其开始强制清算程序。收到法院传票后,B公司立即联系我公司律师,希望庭外和解,最终全额支付欠款,本案得到圆满解决。

强制整顿程序

  强制整顿程序,规定在法院受理原告的申请后,被告需要就未付款原因做出合理解释,一旦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则会要求其立即付款,否则无论被告公司是否已经符合破产要求,法院将会启动对其的破产清算程序。

  强制整顿程序并非适用于所有印度追偿案件,根据印度法律规定:只有在原告可以证明其债权无争议且买家无力偿付时,才能针对法人企业提起强制整顿程序。

  强制整顿程序相比于普通诉讼程序、非诉和解及其他追讨手段而言,主要有以下3点优势:

  时间短暂。相比于普通诉讼8年左右的诉讼时间,强制整顿程序通常只需2年左右法院即可做出最终决定,大大节省了出口企业的时间。

  费用可控。根据我公司与印度合作律师的协商,针对强制整顿案件,律师通常会收取一笔前期固定费用,并在追回欠款后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相比于普通诉讼较高的诉讼费用,债权人在前期可以较好的控制费用支出。

  施压明显。相比于非诉和解方式,强制整顿程序中债务人若无法提出有效的抗辩或者还款,其正在经营的公司就将面临被法院强制清算的风险,这无疑会向债务人施加更大的压力,迫使其重回谈判桌,与我方商讨和解方案。

  强制整顿程序在拥有上述诸多优势,给出口企业追回欠款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存在着一定风险,出口企业需要加以注意:在法院受理我方申请后,即使买家无法提出有效抗辩,若其无偿付能力,也会任由法院做出清算命令,进而进入到破产清算程序。此时作为无担保债权人的国内出口企业获得破产分配进而挽回损失的希望将大大减小。

  在追偿实务中遇到买家恶意拖欠或者提出的和解方案难以接受,而案件争议较小、金额较大且买家为法人企业时,我们通常建议采取此项司法程序向债务人施加压力。与此同时,出口企业也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应事先对案件情况是否符合提起此程序的条件进行仔细审查,避免被法院驳回申请;第二,应对买家偿付能力进行深入调查,在确定其存在继续经营意愿及具有一定偿付能力后再提起强制整顿程序;第三,应尽量聘请当地律师代为进行强制整顿程序,避免因语言不通或对操作步骤不熟悉延误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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