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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对华浮法玻璃重新审查后作出征税裁决

2011-10-18         来源: 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2011年10月17日,澳大利亚对原产于中国、印尼和泰国的浮法玻璃反倾销案进行重新审查后作出裁决:自中国、印尼、泰国进口的涉案产品存在倾销,而且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具体税率见下表。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7005.29.00。根据该裁决,除中国信义超薄玻璃(东莞)有限公司外,其他中国企业均被征收11.4%~26.4%的反倾销税。

    2010年4月,澳大利亚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中国、印尼和泰国的浮法玻璃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10年12月,澳大利亚边境服务署对此案作出无损害裁决,并终止对此案的调查。2011年1月20日,CSR Viridian Ltd (Viridian)向澳大利亚贸易措施复审办公室提交申请,要求审查澳大利亚边境服务署所做出的终止调查的裁决;2011年3月22日,澳大利亚贸易措施复审办公室作出裁决,要求撤销上述终止调查的裁决,因此澳大利亚边境服务署于2011年5月13日决定重新启动对原产于中国、印尼和泰国的浮法玻璃的反倾销调查。

澳大利亚对原产于中国、印尼和泰国的浮法玻璃反倾销案的重新裁决结果

国家

企业名称

倾销幅度(%)

中国

广州南玻玻璃有限公司(Guangzhou CSG Glass Co.,Ltd.)

11.4

普遍(除信义超薄玻璃(东莞)有限公司(Xinyi Ultrathin (Donguan) Co.Ltd.)外)

26.4

印尼

PT Asahimas Flat Glass Tbk

3.3

PT Muliaglass

8.1

普遍

22.4

泰国

Guardian Industries Corp.Ltd

3.5

普遍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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