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反倾销实体法
2012-01-09
欧盟反倾销实体法包括4个方面,即确定倾销存在、损害存在、倾销和损害的因果关系、欧盟共同体利益。
倾销存在 |
如果一种产品向共同体的出口价格低于其在出口国正常贸易中的正常价值,认定该产品倾销。正常价值一般是根据产品在出口国正常贸易中已经支付或者可以支付的价格来确定,如果出口商在出口国不生产或者不销售相同产品,可以根据其他销售商或生产商的价格确定正常价值,但其国内销量一般至少应当达到涉案产品在共同体销量的5%。如果这种产品不在正常贸易中进行销售或者没有足够的销量,或者因为市场特殊情况,涉案产品的正常价值就出口国的结构价格来计算,即,出口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的销售费用、一般费用和管理费用以及合理利润,或者使用第三国的替代价格计算,而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则采用替代国价格 |
损害存在 |
损害一般是指对共同体产业的实质损害,或者构成对共同体产业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者严重妨碍该产业的建立。共同体产业指共同体内同类产品的所有生产者,或者至少达到共同体生产总量50%的生产者,例外情况下共同体产业也可是共同体内一个被隔离的地区的生产者 |
如果一个国家的进口产品在共同体市场所占份额不足1%,则推断该进口产品不会产生损害,除非几个国家的进口产品总数达到共同体市场份额的 3% | |
确定损害要从倾销进口的数量和价格对共同体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以及对共同体产业所引发的后果进行审查。关于对共同体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主要考虑它们是否因倾销进口大幅度降价,或将要大幅度降价,或是否相当程度上妨碍了本来应当进行的提价。倾销进口对共同体产业所引发的后果,则是根据对相关经济因素的评估,包括倾销幅度和共同体产业在销售、利润、产量、市场份额、生产率、投资回收率、生产能力利用率以及在就业、工资、资本或投资增长等方面是否存在事实或潜在的下降 | |
倾销和损害的因果关系 |
倾销进口的数量和价格水平与共同体产业受到的损害必须存在因果关系。为了确认因果关系,除了审查倾销进口对共同体产业造成的损害外,也应审查正在损害共同体产业的其他因素,以便对该倾销进口作出正确的评价,这里特别考虑以非倾销价格进口的产品数量和价格、市场需求的变化而减少的营业额、外国生产商和共同体生产商之间的竞争以及共同体产业的生产率等 |
共同体利益 |
共同体利益包括共同体产业、进口产品使用者和消费者三方的利益。反倾销措施应当是基于共同体的利益。为此,应当将各方面的利益进行总体评价,即不仅要考虑共同体产业的利益,而且也要考虑共同体的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欧盟反倾销法特别指出,审查中应当特别考虑消除有害倾销对恢复共同体市场有效竞争的必要性。在实践中,欧盟委员会对共同体产业、用户以及消费者等各方面利益进行权衡的时候,共同体产业的利益显然被放在第一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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