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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也须检测瘦肉精

2012-01-05      责任编辑: 王沛         来源: 进出口经理人

   每年的“3·15”消费者维权活动,食品安全总是人们关注的焦点。2011年3月15日,双汇“瘦肉精”事件,再次将食品安全问题推到公众舆论的风口浪尖。虽然不少国内消费者对于瘦肉精刚刚有所认识,但是对于我国出口企业来讲,这并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

瘦肉精.jpg

    瘦肉精使企业出口遇阻  

 

  瘦肉精是一类药物,而不是一种特定的物质,是指能够促进瘦肉生长的饲料添加剂。任何能够促进瘦肉生长、抑制肥肉生长的物质都可以叫做“瘦肉精”,例如:莱克多巴胺(Ractopamine)及克伦特罗(Clenbuterol)等。将瘦肉精添加于饲料中,可以增加动物的瘦肉量、减少饲料使用、使肉品提早上市、降低成本。但因为考虑到这些物质会对人体会产生副作用,各国开放使用的标准不一。例如美国等国允许猪饲料中添加一种叫培林的瘦肉精,而我国严格禁用任何形式的瘦肉精。

 

  作为进出口贸易大国,我国每年进出口猪肉及肉制品数量巨大,生猪产品已经是我国第二大出口畜产品,出口额占畜产品出口总额的20%以上。因为受药物污染的影响,我国对欧洲、日本和美国等国家出口的猪肉,被拒收、扣留、退货、销毁和中止合同的事件时有发生。

 

  早在2009年2月,我国广州发生瘦肉精中毒事件,导致约70人因为食用毒猪肉而中毒。日本厚生劳动省获悉中国广州发生的猪肉“瘦肉精”事件,于2009年2月发布针对进口中国熟制猪肉制品自主检查的通知,加大对我国猪肉制品的监察力度。随着多次从我国进口的熟制猪肉制品中检出瘦肉精,日本又分别于2009年4月28日和6月22日,发布了对进口于中国的猪肉熟制品实施监视检查和命令检查的通知。无独有偶,欧盟是中国畜产品的第二大出口市场,近年来由于受欧盟禁止进口中国动物源性食品的影响,我国生猪出口养殖企业因此而蒙受了巨大的损失。

 

    从源头杜绝瘦肉精 

 

  相关企业要充分认识到,猪肉食品安全是从养殖场到餐桌的一个系统的控制工程,安全猪肉是生产出来的而不是检测出来的,检测只能发现已存在的问题,而防止和杜绝猪肉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只有通过源头的控制才能实现,即应从饲料、生猪饲养、屠宰加工、运输、储存到销售的全过程,堵住每一个可能的污染源,而不仅仅是检测最终产品本身。

 

  强制性HACCP认证也是肉类卫生注册所必须的,是保证出口肉类质量的关键。国家认监委于发布的《食品生产企业危险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这是一个比较完善的规范。该规定的实施,勾画出了我国食品生产企业HACCP 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验证以及HACCP 的认证工作,对扩大食品出口,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安全产生重大影响。

 

  专家提醒,畜产品出口企业在生产环节,不得使用盐酸克伦特罗、氯霉素、乙二烯雌酚、乙烷雌酚、乙烯雌酚、沙丁胺醇和阿伏霉素等7种违禁药物;在小猪料中使用休药期较短的药物添加剂,在45千克以上的大猪和种猪料中不使用药物添加剂;不得使用高铜、高铁、高锌、有机砷、喹乙醇及镇静剂等。严格执行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禁止使用假冒伪劣兽药、麻醉药、兴奋药、化学保定药和骨骼肌松驰药等;严格按休药期用药。

 

  在管理上,生产企业应建立并规范生猪养殖基地,发展规模化、集约化生猪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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