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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退税调整回眸
2012-01-06 责任编辑: 王文清 高崚 来源: 进出口经理人
出口退(免)税作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在我国“转方式、调结构”的经济发展关键时期,对调节国内宏观经济、鼓励高新技术发展、控制“两高一资”出口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政策扶持
出口退(免)税扶持政策主要是为契合我国外贸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鼓励国内企业自主创新,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发展方式,拉动国内经济增长而适时出台的。
融资租赁船舶出口实行退(免)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天津市开展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0]2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52号)规定,天津市融资租赁企业经营所有权转移给境外企业的融资租赁船舶出口,自2010年4月1日起,实行为期1年的出口退(免)税试点,并分为两种方式进行申报。
一是先期留购。按照租赁合同收取租赁船舶租金的进度,在每季度终了的15日内分批进行退税。租赁期满后,融资租赁企业持开具租赁船舶的《销售专用发票》、《所有权转移证书》、海事局出具的租赁船舶过户手续以及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资料,及时结清应退税款,办理核销手续。
二是后期留购方式。对实行租赁船舶所有权真正发生转移的企业,在过户手续办理完结之日起90日内,凭有关资料一次性申报退税。如果在租借期间发生租赁船舶归还进口的,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外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9号)和《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商资发[2010]93号)规定,自2009年7月1日~2010年12月31日起(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时间为准),国内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实行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主要包括:用于实验环境、样品制备和装置、实验室专用的设备。
以上机构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180日内,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并注意以下3点:一是不属于独立法人的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由总公司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二是计算应退税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准,如果不是全额付款购进的设备,按照已付款比例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定应退税款,对未付款部分的相应税款,待企业实际支付货款后再给予退税。三是已退税的设备发生转让、赠送等所有权转让情形,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等行为的,应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与企业评定 根据《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在原有5个试点城市的基础上,将范围扩大至北京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企业采用人民币进行进出口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的结算。对出口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不需要提供收汇核销单,不再审核相关信息,均可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随后,又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以及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10]303),明确试点企业的审批权限与评定标准。
修订边境贸易出口退(免)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0]26号)规定,边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退(免)税范围扩大至内蒙古自治区等 8个边境省份(自治区)陆地口岸和俄罗斯等14个接壤毗邻国家。
试点企业在人民币结算银行转账后,先进行外汇核销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再向指定陆地口岸的海关部门申请报关出境手续。政策修订取消了以现金方式结算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并要求不再按原政策比例70%折算后的金额办理退税,以实际计算的退税额来实现全额退付。
完善规定
针对人民币持续升值、国内物价飞速上涨等不利因素,适时对不符合实际的操作进行调整,以减少出口企业的生产经营压力。
无法消化的留抵税额享受退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号)规定,对部分企业出口货物因以前政策规定所导致其留抵税额无法消化的,经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可以一次性按退税办理。其留抵税额无法消化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第五条第三款中所列情形。
适当放宽特殊情形下外汇核销时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9号)规定,对出口企业逾期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税务机关可在出口企业其他退税单证、信息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出口退(免)税。同时,对试行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因网上核销系统、信息传输等原因致使出口企业逾期无法收汇核销的,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可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外购视同自产的消费品可退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外购视同自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91号)规定,同意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成员企业汽车出口缴纳的消费税,比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2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消费税退税手续。但应注意,生产企业在申报消费税退税时,除附送现行规定需要提供的凭证外,还应附送征税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已纳消费税未抵扣证明”,对已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中抵扣的,不能办理消费税退税。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 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三联构成,存根联已不再使用的情况,对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免)税进行了调整,应分为两种情况处理。
一是发票联与抵扣联全部丢失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
二是有发票联但抵扣联丢失时。对于外贸企业只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另外还应注意,自2010年1月1日以后,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抵扣期限,由90天调整为180天。那么,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发票联),如还未认证的应在规定期限180天内及时进行认证,并按上述两类情况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扩大出口监管仓库享受入仓退税政策试点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监管仓库享受入仓退税政策扩大试点的通知》规定,将天津海关所属天津泉兴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出口监管仓库和上海海关所属上海五角世贸商城出口监管仓库、虹桥空港出口监管仓库列入入仓退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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