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根廷反倾销法
2012-01-29
乌拉圭回合后,阿根廷通过了第24425号法律,批准了该回合的最后文本和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阿根廷政府为执行《WTO反倾销协议》,于1998年11月13日在其政府公报上颁布了1998年11月10日签署的总统令,即《关于执行第24425号法律的反倾销反补贴条例与规则》(以下称“反倾销法”),该法于1998年11月28日生效。
阿根廷反倾销法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共两条,明确规定了反倾销的主管当局以及专门用语的定义;第二部分分为10章72条,是该法的核心部分。第三部分共7条,为附则,主要规定了档案的查阅、公告通知、期限以及生效等。现就该法的内容介绍如下。
阿根廷实施反倾销法的机构为:
(1)经济和公共事务部;
(2)经济和公共事务部下的贸易和工矿业秘书处;
(3)经济和公共事务部下的贸易和工矿业秘书处的下一级,即对外贸易下级秘书处(以下称"下级秘书处");
(4)经济和公共事务部下的贸易和工矿业秘书处的分支代理机构,即对外贸易全国委员会(以下称"委员会")。
(二)发起反倾销调查
根据阿根廷《反倾销法》第一章规定,发起反倾销调查可以两种方式:
1、因国内产业或其代表的申请而发起。
(1)认为自己受倾销影响的国内产业或其代表可以向贸易和工矿业秘书处提出发起反倾销调查的申请,由该秘书处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正本交给下级秘书处,并将经证明的申请书副本交给委员会。
(2)下级秘书处应将申请书中的缺陷通知申请方以便纠正。如果申请书不存在形式上的缺陷,或者如果这些缺陷在5日内被纠正,则继续该程序,否则申请书应被视为失效。
(3)由委员会向下级秘书处提交一份有关是否存在国内相同产品的报告,由下级秘书处作出决定,如果认为不存在相同产品,则结束程序;由下级秘书处就申请方是否具有国内产业代表性作出决定,如果申请方被裁定不具有代表性,则结束程序。
(4)由下级秘书处审查申请中有关倾销的证据是否准确、充分,由委员会审查申请中损害的证据是否准确、充分,并由委员会作出一份倾销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的报告,然后由下级秘书处向贸易和工矿业秘书处提交有关发起调查决定的意见。
(5)贸易和工矿业秘书处作出是否发起调查的决定。
另外,如果申请方在发起调查前,作出不再坚持申请的决定,则申请视为被撤销。
2、依职权而发起。
贸易和工矿业秘书处如有充分证据,可以依职权发起反倾销调查。
(三)调查的进行
阿根廷《反倾销法》第二章规定了三种调查方式:
1、发送调查表。
下级秘书处和委员会可以向产品的生产商、出口商和进口商发送调查表收集所需的信息,在收到经答复的调查表后,下级秘书处和委员会应对其复查,并且在必要时要求答复方纠正疏漏及作必要的解释。
2、举行听证会。
下级秘书处和/或委员会可以举行由利害关系方参加的听证会,在会上利害关系方可以就程序问题提问,就已提供的证据和数据向对方质询或辩驳,以及作出书面提议。
3、现场调查。
一且决定发起调查,下级秘书处和委员会可以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在本国或国外进行现场调查。如果受调查方不同意现场调查或对调查不予合作,则下级秘书处或委员会应使用现有的最佳资料以完成调查。
如果下级秘书处或委员会不能充分证明存在倾销或损害或倾销幅度,或潜在或实际的进口数量是可忽略的或低于限额的,则贸易和工矿业秘书处应终止调查。
(四)临时措施
阿根廷《反倾销法》第三章是关于临时措施的规定。它规定:
(1)委员会应在发起调查后的2个月之后,4个月之前,通知贸易和工矿业秘书处受调查的进口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存在损害的初步结果,并将这一结果通知下级秘书处。
(2)下级秘书处应在发起调查后的2个月之后,4个月之前,通知贸易和工矿业秘书处是否存在倾销的初步结果,并将这一结果通知委员会。
(3)委员会应在10日内,利用上述损害和倾销的报告,起草因果关系报告,并应将该报告提交贸易和工矿业秘书处,将其副本递交下级秘书处。
(4)下级秘书处收到因果关系报告后,应在10日内向贸易和工矿业秘书处提交有关应采取的临时措施的建议,以及对总体外贸政策和公共利益的评估。最终由经济和公共事务部决定是否采取临时措施。
(五)最终措施
阿根廷《反倾销法》第四章是关于最终措施的规定。它规定:
(1)委员会应在发起调查后200日内,通知贸易和工矿业秘书处受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是否造成损害,并将结果告知下级秘书处。
(2)下级秘书处应在发起调查后200日内,通知贸易和工矿业秘书处是否存在倾销,并将结果告知委员会。
(3)委员会应在10日内,利用上述损害和倾销的报告,起草因果关系报告,并应将该报告提交贸易和工矿业秘书处,将其副本递交下级秘书处。
(4)T级秘书处收到因果关系报告后,应在10日内向贸易和工矿业秘书处提交有关应征收的反倾销税的建议,秘书处作出决定并提交经济和公共事务部审定。最终由经济和公共事务部作出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另外,阿根廷《反倾销法》还规定,调查一般应在发起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如果案件复杂,则可延长至18个月。
(六)承诺
阿根廷《反倾销法》第五章规定,贸易和工矿业秘书处可以接受出口商或出口商政府修订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主动承诺,中止或终止调查而不采取临时或最终措施,并对出口商提出的承诺和出口国政府提出的承诺作了不同的规定。
(1)贸易和工矿业秘书处在收到出口商承诺的提议后,要求下级秘书处和委员会在他们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就承诺的可行性发表意见,秘书处收到下级秘书处和委员会的上述报告后,决定是否接受承诺。在该期间内,调查程序适用的时间期限应予中止。
(2)对于出口国政府提出的承诺,除按上述程序处理外,还多了一道程序,即秘书处收到下级秘书处和委员会的报告后,应向经济和公共事务部提交对这些报告的认定,由经济和公共赛务部决定是否接受承诺。
此外,阿根廷《反倾销法》还规定,承诺可以在下级秘书处的提议下,由贸易和工矿业秘书处建议,但不得强迫出口商作出承诺。
(七)征税
阿根廷《反倾销法》第六章是关于征税的规定。它规定:
(1)临时的或最终的反倾销税可以是从价税或从量税,其数额不应超过调查确定的倾销幅度,并由经济和公共事务部的联邦税务局下的海关总署对征税作必要的指示。
(2)反倾销税的有效性不应超过自实施之日起,或者自涉及倾销或损害的最近一次复审之日起5年期限。
另外,阿根廷《反倾销法》还规定,如果进口商有充分证据证明反倾销税超过实际的反倾销幅度,可以请求返还已支付的超出部分。
(八)复审
阿根廷《反倾销法》第七章对反倾销措施和承诺可进行复审作了规定。它规定:
(1)对任何实施最终措施的决定或批准承诺的决定可以有两种方式发起复审:
a因请求而发起复审。
由利害关系方向下级秘书处请求,在实施最终措施或最近一次复审或批准承诺的一年后进行复审。
b依职权发起复审。
情势变更的复审和全面的复审可以由贸易和工矿业秘书处依职权发起,为此目的,秘书处应要求下级秘书处或委员会,或两者,在其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就措施的继续、变更或取消作出决定。
(2)复审的进行。
a委员会应作出损害报告,下级秘书处应作出倾销的报告,并将其副本递交委员会。
b委员会应在10日内利用上述损害和倾销的报告,起草一份因果关系报告,并且将其提交贸易和工矿业秘书处,将其副本递交下级秘书处。
C下级秘书处收到因果关系报告后,应在10日内向贸易和工矿业秘书处提交有关应采取的最终措施的建议以及有关总体外贸政策和公共利益的评估报告。
d贸易和工矿业秘书处应自收到报告的15日内将其意见提交经济和公共事务部部长,由部长对复审作出最终决定。
(九)上诉
阿根廷《反倾销法》第八章对上诉的规定比较简单,即利害关系方可以在行政上诉程序用尽时,通过司法程序对受行政上诉管辖的任何决定提出异议。上诉可以对实施或拒绝临时的或最终的反倾销措施的适用提起,也可对中止、拒绝撤销或终止调查的决定提出,调查中作出的其他决定不在上诉之列。
(十)替代国及规避行为
(1)阿根廷《反倾销法》规定,如果进口产品是来自于贸易被完全或几乎完全垄断,或国内价格由国家确定,或存在其他类似情形的国家,则正常价值应参照以下标准裁定:
a市场经济第三国的价值;
b从上述第三国输至其他国家(包括阿根廷)的出口价格;
c其他合理基础。例如在阿根廷对相同产品的已付或应付价格,如有必要包含合理利润,该价格可作适当调整。
(2)阿根廷《反倾销法》规定的规避行为有:
a受调查产品的部件和/或零件被装配成相同产品向阿根廷出口,或者
b在第三国通过装配受调查产品的部件和/或零件而成的,或通过其他操作生产的相同产品向阿根廷出口,或者
c意欲削弱被适用措施的补救效果的其他做法,而该效果反映了由某一做法、程序或活动,即:征税而非其他充分原因或经济理由导致的第三国与阿根廷之间的贸易特征的变化。
值得一提的是,阿根廷《反倾销法》为中小型企业特设了一章,即第二部分的第九章,规定下级秘书处应向中小型企业提供特殊信息材料服务,方便其搜寻、查阅所需的信息材料。
同样值得注意的是,阿根廷《反倾销法》只规定了由具体的机构负责倾销或损害的调查,并作出报告,却末具体规定倾销及损害的确定方法,及构成倾销和损害的标准。整部法没有出现对"出口价格"、"正常价值"的定义,只对相同产品下了定义,即该产品应理解为各方面与被诉产品相同,或者如果没有这种产品,则应是虽然在各方面不相同,但与被诉产品有相似特点的其他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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