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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西哥反倾销法

2012-01-29       

墨西哥反倾销法简介

墨西哥反倾销法主要依据GATT1994之法规、墨国对外贸易法及其细则订定。此外,亦包含墨国与其它国家之多边协议,如北美自由贸易协议(NAFTA)之争端解决章节等。墨国之对外贸易法及细则适用于所有国家,GATT1994之法规及NAFTA第19章则仅适用该等协议之会员国。

墨国经济部不公平国际贸易处(UnitofUnfairInternationalPracticesTrade)负责反倾销案之调查并于调查后决定反倾销税率。反倾销调查之展开可由与进口产品相同之国内制造商或同类产品之产业代表向该处提出申请,或由该处依职权自行展开。虽该处可自行展开反倾销调查,惟绝大部份之反倾销调查案均是由业者提出申请。

一、反倾销调查程序

(一)展开调查

申请展开反倾销调查之厂商其与进口品相同或类似品之产量至少需占国内产业之25%,且须提出下列证据:

-倾销差价之存在

-倾销之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有损害之虞

-倾销之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之损害或有损害之虞间有因果关系

(1)倾销税率:

倾销事实之判定依据:

-进口产品进入墨西哥之价格低于该产品在出口国之销售价格

-进口产品进入墨西哥之价格低于该产品由出口国销售至第三国之价格

-进口产品进入墨西哥之价格低于该产品在出口国之正常价格

倾销税率计算方式为:调整后之正常价格减去调整后之出口价格后除以调整后之出口价格。计算式如下:

调整后之正常价格-调整后之出口价格

倾销税率%=调整后之出口价格

(2)倾销之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有损害之虞

上述提及申请展开调查之厂商至少须具有国内该产业或同类产品产业25%产量之代表性,故为决定进口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墨国不公平国际贸易处将考虑产品的相似程度,及对国内该产业或同类产品之替代性。该处亦将考虑其它之经济因素,诸如:进口产品数量、国内产业销售量、国内产业设备利用率及消费者喜好之改变等。至于是否有损害之虞,该处仅考虑有事实证明者,将不考虑任何仅是怀疑之指控。

(3)倾销之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之损害或有损害之虞间有因果关系

尽管倾销差率确实存在,若进口产品未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则并无理由课征反倾销税。国内产业受到损害可能是其它因素所造成,如市场条件之改变、当地环境之限制或其它使得国内产业较外国产业不具竞争力之因素。

当业者提出控诉,墨国不公平国际贸易处将视所搜集资料之完整性,于30至70天内决定是否展开调查,如决定展开调查,则须于政府公报上公告并通知提出控诉者所列名之进口商、出口商及制造商。该处亦须通知出口国在墨国之大使馆或驻外代表,并由该驻外代表负责通知该国之出口业者。另外,被控诉国所有与反倾销案有关之出口商,不论是否被列名调查者,均可参与墨国之反倾销调查,尤其是未被列名而对该国市场有兴趣之厂商。墨国对不接受调查或不合作之厂商将课以最高之反倾销税率。

(二)展开调查至初判

展开调查后,墨国不公平国际贸易处将寄发调查问卷予所有利害关系人,问卷之基本资情,须由利害关系人填写,所需之资情包括公司资料、商业及财务资料等。

厂商可经由我国产业公会共同或自行聘请律师或会计师因应反倾销案,协助填复问卷、出席听证会及处理相关之法律问题等。惟若厂商欲指定墨国之律师或其它法律代表,则须有经公证人公证及墨国领事馆公证之委托书。

填复之问卷须区分为非机密、机密及限阅商业文件等,非机密性文件将被分送予所有利害关系人,包括控方及被控之出口商等。问卷填复期限通常为30天,惟在特殊情况下可要求延期,并可能展延15个工作天,墨国不公平国际贸易处应于自展开调查130天内作出初判。

(三)由初判至终判

若初判反倾销案件成立,墨国不公平国际贸易处将决定是否课征临时反倾销税,并继续进行调查。

1.调查结论

若调查之结论有足够证据,证明并没有倾销差率、没有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有损害之虞,则墨国不公平国际贸易处将可终止调查。惟实务上,很少发生此状况。该处不管是否裁定课征临时倾销税,仍将继续进行调查。

2.不课征临时反倾销税

若该处认为有倾销差率及有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之事实,惟未确定税率或产业损害未继续扩大,则将不课征临时反倾销税。由于墨国为WTO之会员国,故须依照1994年关税贸易总协议有关倾销差额微量之规定,倾销差额在2%以下者,属微量,应终止调查。惟在实务上,该处通常会继续调查,并以后续获得资料为其最终之结论。

3.课征临时反倾销税

若该处认为有倾销差率及有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之事实,该处可课征临时反倾销税,该税率则依据初步之计算所得,可一体适用所有制造商或出口商并可依据自个别厂商所获得不同之税率分别课征。

若墨国课征临时反倾销税,墨国进口商必须代涉案之出口商依照被课征之倾销税率向墨国海关缴税,或依该税率向墨国财政部缴交保证金,产品始准进口。

初判报告须包含控方及被控厂商之陈述意见,以及墨国不公平国际贸易处之判决,各利害关系人可于该判决公告30个工作天内提出答辩或其它补充资料。墨国不公平国际贸易处则应于初判后130天内完成调查,作出终判。在初判至终判期间,墨国不公平国际贸易处可进行实地访查,以审查资料之真实性,另须举办听证会供各利害关系人进行答辩。

(四)终判

墨国不公平贸易处于完成调查程序后将作出终判并公告,终判可修正初判决议或税率,并将决定是否课征反倾销税。若判定课征反倾销税,将依照自个别出口商或制造商所得资料给予反倾销税率,对不接受调查之厂商则将课以最高之反倾销税率。

二、最终判决之抗辩

对终判之结果可提出上诉,利害关系人须于判决后45日内向墨国不公平国际贸易处上诉,要求该处重新审查其判决,若该处仍维持其判决,仍可于该处对上诉作成决议后45日内向墨国财政法庭(FiscalTribunal)声请撤消该判决,该法庭将对终判及上诉之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利害关系人对于财政法庭之裁决不服亦可向该法庭之上诉法院(CollegiateTribunal)声请禁制令(暂行保护),上诉法院则将审查财政法庭之裁决是否合法。另外,因墨国为北美自由贸易协议之会员,墨国之国民可另选择依照该国际协议之程序作为解决的另一方案。

三、墨国不公平国际贸易处反倾销调查案件概况:

至1999年12月止,墨国共进行225件反倾销调查案,其中77件为金属产品,其次为石化塑料产品65件,纺织及成衣产品27件。在所有反倾销调查案中约仅对一半之案件课征反倾销税。就调查之国家而言,对美国进行之调查案件为65件,欧盟56件,中国大陆39件,韩国8件,其它亚洲国家15件,该15件中,仅对5件课征反倾销税。对我国共计展开调查案件4件(陶瓷秞面之铁及钢制厨具、滚珠、婴儿车及聚酯加工丝纱),其中对我课征反倾销税者3件(陶瓷秞面之铁及钢制厨具、滚珠及婴儿车),其中陶瓷秞面之铁及钢制厨具产品反倾销税已于2000年经落日复查后取销,目前仍在反倾销调查中之案件为聚酯加工丝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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