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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买方拒收的真实原因探索减损思路
2012-01-06 来源: 进出口经理人
案例
国内A公司主要从事家具、竹木工艺品、塑料制品、室内外装饰品等工艺品的生产与销售,从业经验丰富,产品主要销往日本、东南亚、中东、美国及西欧等地。
2010年8月中旬,A公司向希腊买方B公司出口一批木质家具,货值约2万美元,出运前收到30%预付款6千美元,双方约定A公司收到余款1.4万美元后再向B公司寄送提单原件。然而,应付款日届至,B公司虽多次承诺付款,但A公司一直未收到款项,谨慎起见,A公司仍控制提单原件未寄出。
因A公司系中国信保的客户,且题述出运已按时申报并纳入中国信保的承保范畴,因此,A公司与买方多次沟通无果后,于2010年11月中旬向中国信保报损。中国信保接到报损后,立即介入勘查,同时指导A公司积极减损。
据了解,截至报损日,货物已滞留埃及港口近2个月。A公司反馈货物系刨花板贴纸的衣柜,在当地市场转卖性不佳,难以直接在当地进行转卖。如果退运回国,不算差价,费用损失估计1.6万美元,与货值相当。基于此,A公司一度考虑作弃货处理。
中国信保认为弃货只能是最后的“无路可走”,损失无法通过后续追偿予以弥补,因此不建议A公司在进行其他尝试前轻易放弃该批货物。另一方面,考虑到货物的特殊属性,中国信保判断如果能让买方提货可能是最优方案。于是,中国信保立刻通过邮件、电话联系B公司,展开海外调查。
在海外调查过程中,B公司明确认债,表示因公司财务状况遭遇困境,无法按约定付款提货,对此表示深深的歉意。同时,B公司还多次向信保勘查人员表达收货意愿,并承诺付款,但表示筹措款项需要一定的时间。同时,A公司也希望双方能够继续合作。
经过多次的电话沟通,信保公司判断B公司认债态度良好,具有强烈的收货意愿;然而因B公司短期内无法筹措足额款项赎单提货,货物如继续长期滞留港口,信保公司担忧高额的滞港费用会另B公司望而却步,最终落入“有心无力”的弃货窘境。
为最大程度减损,在B公司出具《保证函》保证2011年2月底之前支付余款1.4万美元的前提下,信保公司同意A公司寄送提单原件,放货给B公司。同时,信保公司对于A公司的未收汇损失进行了足额赔付。
案例分析
对比A公司最初的弃货方案,或者是继续遵循原有的付款条件(买方全额付款后放货)方案,本案最终选择在A公司收到B公司出具的《保证函》后放货,是综合下列因素后的判断结果:其一处理时间缩短,一般而言,只有经评估认为处理货物预计造成的货差损失及各项费用将超过货值本身,货物未来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的情况下,方才考虑使用“推定全损”,因此无论是货物处理时间,还是相关证明文件的准备,推定全损方案更复杂,定损核赔周期更长。其二争取大部分资金回笼,A公司通过中国信保的足额赔付,弥补了大部分损失,缓解企业资金流转压力;其三赔后若追偿回款,A公司仍可参与分配,中国信保在赔付后,通常会委托进口国当地的渠道(律所或追偿公司)以被保险人的名义继续向债方追偿。实践证明,渠道的专业性与地缘优势使其在介入后往往能大大增加债方回款的几率。因此,如果经渠道施压,买方付款后,中国信保将与A公司按照权益比例分摊回款,意味着A公司在拿到信保赔款后还有继续收回款项的可能,且机会很大。目前,向B公司的拖欠款追讨正在律师的介入下按计划进行。
案件启示
遭遇买方拒收时,探究真实原因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收取货物”是买方的一项基本义务。但在实际贸易中,买方拒收的情况时有发生。探究原因,无外乎3类:其一是买方因资金周转出现问题,比如中间商(贸易买方)的最终客人临时变更支付方式,导致贸易买方短期内资金周转不灵,无法按约定及时付款提货。这类买方一般仍希望继续要货,我们判断收货意愿较强,归纳为“有心无力型”。其二是因货物滞销或进口地市场价格下跌或错过销售季,买方出于转嫁商业风险的考虑,拒绝提取到港货物;但另一方面,他们又以质量缺陷、迟出运、正本提单寄丢等为由,将其不提货的原因归结给出口商以免除自身合同责任,或者以此要挟出口商大幅度降价,这类买方我们称为“有力无心型”。其三是其他原因导致的无法提货:比如违反进口国法律政策规定,或清关时遇到障碍等。
围绕买方拒收原因,结合货物特性,选择合适的减损方案 基于上述拒收原因的分析,建议出口商在处理货物时可区别对待。遇到“有心无力型”买方,如果买方信用尚可(比如没有出现明显的破产或停业等风险信号),那么仍可以考虑原价或折价放货原买方,特别是对于原买方订制或贴牌产品,放货原买方似乎是唯一的选择,具体操作方式将在下文中详细讨论。对于“有力无心型”买方,在买方表达不愿收货的初期(比如回避提货问题)时,建议出口商在与买方据理力争的同时,立即着手联系转卖或退运,避免因与买方纠缠错过销售期或导致滞港费用日益攀升,给将来转卖带来困难。此外,特别提示出口商在进行转卖或退运货物时关注当地海关政策:例如在南亚三国(巴基斯坦、印度和孟加拉)、一部分东南亚国家(如印尼、菲律宾)、土耳其、尼日利亚等国家,海关对于进口货物退运都有买方出具“不反对确认书”(NOC文件)的前提条件。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转嫁买方收货后不付款的风险 前文曾提及如遇到“有心无力型”买方,放货原买方可能是最便利的选择。对此,出口商自然会担忧如果放货后原买方财务状况仍无根本改善,最后落入钱货两空岂不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如果出口商投保了信用保险,问题将迎刃而解。如本案所示,信保公司经综合考虑,书面同意在一定条件下(比如买方出具付款计划或保证函,必要时要求买方支付部分款项以示诚意)放货原买方,那么保险公司将继续承担买方收货后不付款的风险,出口商成功转嫁风险的同时也顺利拿到赔款弥补损失。此外,只要投保了信用保险,即使遇到“有力无心型”买方,在货物处理完毕后,同样可以获得保险公司赔付。如果出口商碰到的是其他原因造成的提货障碍,比如进口国政府在货物出运后变更相关规定导致买方无法正常提货的,此情形属于政治风险,同样纳入中国信保的保险责任。
总之,作为卖方的出口商,无论是否投保,都具有法定的减损义务。遭遇买方拒收时,出口商勿慌张,应冷静探究买方拒收的真实原因,选择最佳的货物处理方案。如果出口商选择了信保,则多了一重收汇保障,选择货物处理方案更无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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