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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料加工企业转法人企业可免补缴进口关税

2011-12-12      责任编辑: 丁冰         来源: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财政部、商务部等四部门日前联合下发通知称,为进一步促进来料加工企业转型,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为法人企业的可免补缴进口关税。

 

    通知明确,在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来料加工企业以外商提供的全部不作价设备作为投资设立法人企业的,或在2009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将该企业全部不作价设备作为投资整体转入同一投资方已设立的法人企业的,准予对其在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经办理了加工贸易备案、并且在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申报进口尚未解除海关监管的不作价设备,免予补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不作价设备的海关监管年限可连续计算。

 

    此外,在2008年9月9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已由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来料加工企业整体转型为法人企业的,对已结转到法人企业但尚未解除海关监管的不作价设备,准予其作为投资处理,免予补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不作价设备的海关监管年限可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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