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以后已经取消现场核销了, 12月之前上海的预付款付汇是不是仍然需要到现场核销?还是要进入贸易平台打印逐笔报告后带相关资料再去核销?
2011-07-15
上海属于进口付汇核销改革业务的非试点地区。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核销改革文件的要求,对于非试点地区付汇日期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期间的业务,应比照《关于进口付汇核销历史业务清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0]130号)办理。各个地方分局对总局的文件作了具体规定。当地要求在2011年7月31日前备齐核销所需资料到进口核销办公室办理核销,其中(1)单笔逾期未核销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企业无法提供相关单证资料办理核销的,允许提交经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的书面情况说明(须承诺真实性)、进口付汇水单、合同等资料办理核销。(2)企业遗失纸质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联且海关无法补制的,允许凭如下资料办理核销:书面情况说明、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核查情况”打印件、合同、发票、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电子口岸IC卡等。上海分局目前没有公布具体方案,建议和主管分局的进口核销办公室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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