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有一分公司要在三年之内上市,如何能在海关,外管,银行评为A级企业?
2011-07-15
首先根据公司法及证券法的规定,公司上市必须有三年连续盈利的条件,所以要在三年之内上市恐怕不太可能。海关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二)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三)连续1年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四)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五)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50万美元以上;(六)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3%以下;(七)会计制度完善,业务记录真实、完整;(八)主动配合海关管理,及时办理各项海关手续,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九)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十)按照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十一)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以上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关于进口企业在外管局的分类,进口核销改革后,外汇局对进口单位实行分类管理,在非现场总量核查及监测预警的基础上,结合现场核查情况和进口单位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进口单位分为“A类进口单位”、“B类进口单位”和“C类进口单位”。外汇局对“A类进口单位”进口付汇业务实施便利化管理;在第一批外管局分类考核结果发布之前,进口企业以A类进行管理。“B类进口单位”和“C类进口单位”确定前,外汇局应通知相关进口单位。进口单位如有异议,可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申述。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进口单位,应被列为“B类进口单位”:(一)经现场核查,进口付汇业务存在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况之一且情况属实的;(二)进口付汇业务存在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况之一且未按该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如实向外汇局提供相关资料的;(三)未按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向外汇局逐笔报告或办理登记进口付汇业务的;(四)存在逃套骗汇等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受到外汇局立案调查的;(五)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进口单位,应被列为“C类进口单位”:(一)外汇局实施现场核查时,违反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拒不接受或拒不配合核查的;(二)存在逃套骗汇等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受到外汇局处罚或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三)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以上参考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可在外管局网站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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