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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人民币可作机电进口申请的货币单位

2011-06-24       

    中国商务部在6月30日发布公告,通知自7月起人民币可以作为机电产品进口申请的货币单位。通知指出,为了进一步便利进口企业,积极促进进口,自即日起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系统中增加人民币币种选项。目前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包括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吉林、黑龙江、西藏、新疆等共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上述地区所属进口单位可根据需要选择人民币作为机电产品进口申请的货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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